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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伊利事件看信托MBO

來源:www.beiwo888.cn 時間:2005-02-01

  遼闊的內蒙古大草原因為伊利而被財經媒體所關注;剛剛平靜下來的信托業(yè)因為金信信托被卷入“伊利事件”再起波瀾。
  2003年3月,伊利股份公告稱,呼和浩特市財政局擬將所持公司2802.87萬國有股(占總股本的14.3%)轉讓給金信信托投資公司。4個月后,這部分股權轉讓獲得批準并完成過戶,金信信托成為該公司第一大股東,受讓的股權性質由國有股變?yōu)榉ㄈ斯伞_@本是一次再普通不過的股權轉讓。大概誰也沒有想到,2004年3月,迫于獨立董事的壓力,伊利股份被迫將2002年11月進行的國債投資進行說明,稱公司用自有資金3億元在閩發(fā)證券營業(yè)部購買了國債。由于在時間和金額上,伊利股份的國債投資與金信信托的國有股收購幾乎吻合,市場懷疑國債資金很可能被騰挪出來,作為實施MBO的資金。于是,有關伊利股份、金信信托以及信托MBO的報道連篇累牘,充斥不同的財經媒體。
  當事件發(fā)生后將其及時傳達出來是傳媒的職責。但在關注事件的同時,更應該關注的是事件背后向人們所傳達的經驗或教訓,從而促進社會秩序的規(guī)范和市場的完善。因此,對于“伊利事件”,我們更關注其背后的東西。

  思考之一:信托可否成為MBO的載體

  MBO是指公司的管理者或經營者利用自籌、借貸等方式所融資本購買本公司股份,從而改變企業(yè)內的控制格局以及公司資本結構,使企業(yè)的原經營者變?yōu)槠髽I(yè)所有者的一種收購行為。在實施MBO的過程中,以《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等信托法律制度為依據(jù),運用信托法律關系,將信托引入MBO領域,不僅可以幫助管理層解決資金問題,而且可以避免專門設立收購主體,從而簡化整個收購方案。同時,根據(jù)《信托法》,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義務。正因如此,信托被引入MBO領域后大受歡迎。
  在“伊利事件”中,人們關注最多的是金信信托是否涉嫌違規(guī)導演了伊利的MBO,金信信托收購伊利股份國有股是投資還是受托?而區(qū)分這一點的關鍵又在于,金信信托收購伊利股份國有股的資金是自有資金還是受托于伊利高管層的受托資金。目前,所有這些尚無定論。而在這一事件中,人們首先應該警醒的是,信托可否成為MBO的載體。
  專家介紹,在實施MBO的過程中,以《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等信托法律制度為依據(jù),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為管理層收購提供必要的融資渠道:第一,信托機構作為融資方為MBO提供收購資金;第二,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管理層委托信托機構收購上市公司;第三,信托機構既接受基金等戰(zhàn)略投資者的投資委托或集合社會資金向實施MBO的管理層提供收購資金,又代表管理層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無疑,在成熟的市場經濟環(huán)境中,信托作為MBO實施的載體是完全可行的。但是,應該看到,在我國國有經濟正處于轉軌期,各項法律制度尚未完善,此時將信托引入MBO的實施中,無論信托采取何種方式參與到企業(yè)的MBO中,都隱藏著很大的道德風險。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作保證,國有資產的流失將難以避免。當然,因噎廢食也是不可取的。所以問題的關鍵是如何盡快建立并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并加以落實,防患于未然。

  思考之二:如何監(jiān)管信托MBO

  目前我國國有企業(yè)正處于轉軌之時,某些企業(yè)高管人員借企業(yè)改制之名,行私分國有資產之實,早已不是什么新鮮事。實際上,信托MBO在于它解決了企業(yè)MBO實施中的兩大難點:資金和隱蔽。據(jù)統(tǒng)計,2004年信托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權達116家,最多者一家信托公司持有14家上市公司股權。在如此多的上市公司股權收購行為中,有多少是信托公司的投資行為?又有多少屬于信托MBO?這一點誰都無法真正搞清楚。“伊利事件”是否屬于信托MBO目前尚不清楚,所有說法都是人們的推測。但如果沒有“伊利獨董事件”,又怎么會引起人們對伊利利用金信信托搞MBO的猜想?在信托公司收購上市公司股權的行為中,還有多少不為人知的信托MBO?在那些不為人知的信托MBO中,還有多少委托資金是合法的?這些問號因為“伊利事件”不得不在人們的腦海徘徊。
  信托是一個特殊的行業(yè),其特殊性就在于業(yè)務的復雜,這也同時決定了對其監(jiān)管的難度。在我國對MBO行為的監(jiān)管中,應該考慮的首要問題是國有資產流失問題。對此,雖然有關部門已經出臺了相應政策,這些政策對防范企業(yè)MBO行為中的道德風險起的作用巨大。但因為信托MBO的隱蔽性強,所以很容易讓這些政策法規(guī)付之東流。因此,如何加強并落實信托公司的資金賬戶管理成為規(guī)范信托MBO行為的首要課題。

  思考之三:信托收購上市公司,是否應該披露實際控制人

  在“金信事件”中,另一個為人關注的焦點是法律條款的沖突。按照《信托法》,“受托人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義務?!钡谧C券市場,根據(jù)監(jiān)管部門要求上市公司要對收購方的實際控制人進行終極披露。
  針對信托在收購上市公司時,是否應該披露實際控制人,有專家認為,針對信托公司收購上市公司股權的行為,監(jiān)管部門應該制定專門的信息披露細則。在信托公司成為上市公司大股東時,應責令其披露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如果信托公司堅持其自有資金的投資行為,則應令其提供保證函,一旦日后查明為受人所托,監(jiān)管部門應予以重罰,由此可能帶來的對其他股東的損失,信托公司還應與委托人一起承擔無限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實際上,這種做法并不一定能夠真正解決問題。有業(yè)內人士表示,強令收購上市公司的信托公司公布其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并不難,但不一定有效。如果委托人想通過信托公司控制某上市公司,除非將信托變成委托或代理,只要信托公司愿意,可以有很多方式合理合法地不去披露委托人是誰。即使所有的信托公司都披露了實際控制人,委托人可以利用信托公司以外的人去搞信托MBO,這就是說,在信托公司成為上市公司大股東時責令其披露背后的實際控制人,并不能控制信托MBO這種方式在證券市場的運用。
  《信托法》保密義務條款是對委托人、受益人財產隱私權的尊重,同時也可以解決因為對真實收購方的曝光而使非交易各方受到的影響,保證目標公司參股股東希望隱蔽持股數(shù)量的愿望。因此,信托收購上市公司是否應該披露實際控制人的問題,并不是簡單的“一紙命令”的問題,要從實際上解決信托MBO為證券市場帶來的某些不穩(wěn)定因素,尚須從長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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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利事件回放2003年3月,伊利股份公告稱,呼和浩特市財政局擬將所持公司2802.87萬國有股(占總股本的14.3%)轉讓給金信信托投資公司,轉讓價格為每股10元。四個月后,這部分股權轉讓獲得批準并完成過戶,金信信托成為公司第一大股東,受讓的股權性質由國有股變?yōu)榉ㄈ斯伞?br>  2004年3月,伊利股份發(fā)布關于購買國債事項的公告稱,公司自主進行了直接的國債投資。從2002年11月起,累計匯款3億元至閩發(fā)證券北京營業(yè)部購入國債。
  2004年12月27日,伊利股份接到通知,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因案件查辦需要,對該公司股東金信信托投資公司所持有的該公司5605.75萬股社會法人股和呼和浩特華世商貿公司所持有的該公司844.85萬股社會法人股予以凍結,凍結期限從2004年12月24日起至2005年12月24日止。
  2004年12月30日,金信信托針對所持有伊利股份法人股被凍結一事公開表示,公司原則上低調處理此事,計劃派公司法律顧問前往內蒙古進行交涉。
  2005年1月4日,伊利股份發(fā)布公告稱,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接到內蒙古自治區(qū)公安廳逮捕通知書,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內蒙古公安廳于2004年12月30日對公司董事長鄭俊懷等5人執(zhí)行逮捕。 

 
(xintuo摘自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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